矛盾是显而易见的:为了使巴西国家石油公司收取的价格与国际市场保持一致,国家为货运服务组织了一个官方卡特尔。这项措施的合宪性值得单独分析,但本文的范围不涉及这一点。 去年 2 月,巴西国家石油公司 (Petrobras) 与工会之间接连发生危机。 去年 2 月,共和国总统雅伊尔·博尔索纳罗 (Jair Bolsonaro) 发表一系列公开声明,表达了对巴西国家石油公司 (Petrobras) 的不满,罗伯托·卡斯特罗·布兰科 (Roberto Castello Branco) 被解除公司总裁职务后,这一问题再次成为头条新闻。国有公司反复进行燃料调整。在 2021 年 2 月第一次辞职之后,除了矿业和能源部长本人辞职外,还有另外两次辞职。 所有这些解雇都有同样的争议背景。
在他的一周生活中,共和国总统表达了他的愤怒,甚至表示巴西国家石油公司不是一家国有公司,声称他无权干涉其价格的定义。最后一位总统席尔瓦·卢纳 (Silva e Luna) 将军本人甚至表示,巴西国家石油公
手机号码列表 司无法制定公共政策 。 此类言论在公众辩论中引起了一定的反响,加深了一种错误印象,即巴西国家石油公司私人股东的存在阻碍了其作为执行公共政策的工具。 首先,需要澄清的是,巴西国家石油公司是一家国有公司。尽管该术语没有法律定义,但传统上用于指代由国家通过法律强制行使公司控制权的公司。上市公司就是这种情况,其资本完全由公共实体所有,而混合经济公司(例如巴西国家石油公司)的资本也可以由私人和公司参与。
就这些混合资本公司而言,其组织形式必须是公众有限公司,因此它们确实受到管辖此类公司的立法的约束,包括向不这样做的股东提供的保护参与控制块。然而,还必须考虑到,宪法第173条仅在出于国家安全或相关集体利益的需要时才授权创建这些公司。 只有在有公共利益理由的情况下,国家才能创建国有公司。因此,一旦成立,很明显它必须采取行动以满足使其创建合法化的公共利益。SA 法本身就承认这种情况,在第 238 条中规定,控制混合资本公司的公共实体(就巴西国家石油公司而言,是联盟)可以对其进行指导,以满足证明其创建合理性的公共利益。 最近,颁布了第 13,303/2016 号法律,该法律确立了国有公司的法律地位,并解决了追求最高盈利能力的私人股东的利益与控股公共实体的利益之间的潜在冲突,除了盈利之外,还追求公共利益的目标。